《合伙企業法》第十條:合伙企業應當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合伙人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反規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伙人和合伙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聽聽專業的律師怎么說。
不得利用合伙企業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損害合伙企業名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所稱合伙企業的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字號相混淆。違反法律法規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無效甚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當向合伙人清償債務或者放棄相應權益。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后還有余額的,應當依法繼續清償。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轉讓其股權;轉讓股權的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的債務范圍,是指合伙人的債務,是指合伙關系中承擔債務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合伙人負有保證合伙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及時處理合伙事務對合伙財產負有的保管義務;在合伙協議中對債務約定清楚的情形下發生的債務;合伙協議中未約定不明的事項及其他需要由合伙協議約定的事項。
合伙協議存在無效或者被撤銷、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又重新開業等情形都可以主張賠償。合伙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義務,給合伙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伙協議被撤銷后又重新開業等情形造成合伙當事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對損害數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補足。合伙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恢復原狀的期限為五年;但是不得恢復原狀。
合伙協議被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重新開業等情形造成損失怎么辦?合伙人因其在合伙期間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有權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各合伙人之間的責任是否對等以及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多少。
其中部分情形需要由合伙協議約定,以保護合伙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前提;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不產生損害后果的情況下可以主張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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