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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深圳行政訴訟律師的角度,被起訴了應訴是否要請律師詳細閱讀
當面臨被起訴的情況,在深圳這個法治化程度高、法律體系完備的大都市,應訴時是否要請律師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深圳行政訴訟律師深知,這并非一個簡單的是非題,而是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量的復雜決策。 首先,從法律專業知識的角度來看,深圳行政訴訟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法律條文浩如煙海且晦澀難懂,對于普通民眾而言,理解其中的具體含義和適用條件已屬不易,更不用說在復雜的訴訟程序中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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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履行義務超過合理期限怎么辦?詳細閱讀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遲延履行、部分履行或者全部不及時履行等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緩解損害賠償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但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之外增加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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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約定不明或損失范圍擴大時的處理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民法典》第58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性質、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沒有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履行。”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因此,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必須符合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兩個條件;但這兩個條件均同時具備時,當事人可另行約定具體承擔的方式和比例(如雙方約定為各不低于50%)和承擔責任方式之間的區別。故出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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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了會有記錄嗎?上海行政訴訟律師來解答詳細閱讀
在當今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中,法律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其中,“被起訴了會有記錄嗎”這一疑問常常縈繞在許多人的心頭。作為一名上海行政訴訟律師,我深知這一問題對于當事人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深入探討這個話題。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一旦涉及到訴訟程序,必然會留下相應的記錄。這些記錄是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從立案登記開始,法院就會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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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未約定借款合同支付期限的原因是什么?詳細閱讀
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則視為未約定履行期限。但有一些情況會使這種約定成為確定的事實。首先,法律上規定了債務人的特殊義務。例如,在債權轉讓關系中,債務人在債權轉讓了他所欠付的債務。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如果債務人在轉讓前沒有約定債務交付期限或遲延支付債務時沒有明確指出將承擔何種付款責任或延遲返還財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合同上注明還款地點,也可以要求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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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案件調解達成協議能撤訴嗎?詳細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該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接下來我們專業的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可見,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在簽收前無條件反悔。由此類推,對人身損害國家賠償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的賠償協議也可以反悔無需任何一個理由。人身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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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如何智選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律師詳細閱讀
在數字時代,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無處不在,一旦卷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件,選擇一位合適的律師至關重要。上海作為全國經濟中心和國際化大都市,擁有眾多優秀的法律人才和律師事務所,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復雜且敏感的指控,找到一位專業、可靠的上海刑事律師是成功應對法律挑戰的關鍵。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如何選擇一位專業的上海刑事律師來處理此類案件,并解釋相關的費用問題。 了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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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約定支付期限發生爭議怎么辦?詳細閱讀
當雙方簽訂合同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否則,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會產生爭議。在實踐中,大多數合同未約定支付期限的原因是,債務人以債權人不同意或債務人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到期債務為由拒絕將款項支付給債權人。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此時,債權人很難要求該企業支付欠款,并且不能要求該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在糾紛發生后,法律通常采取兩種解決方法:一種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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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人身損害賠償后適用后續治療費的條件是什么?詳細閱讀
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致殘是否需要進行后續治療,應從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如果在治療后受害者的殘疾程度有所降低,就必須進行這種后續治療。接下來我們專業的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后續治療費應包含的項目 隨訪治療費用包括隨訪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以及必要的護理費用、誤工費用、交通費和住宿費。應特別注意工資損失的確定。如果傷害造成殘疾,則不計算按照殘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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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的角度,起訴中間人能否要回錢?詳細閱讀
在紛繁復雜的經濟活動和人際交往中,中間人在各類事務中扮演著多樣的角色。當涉及到經濟糾紛,尤其是涉及金錢往來時,人們往往會對通過起訴中間人來要回錢款抱有期望或疑慮。那么,站在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的專業角度,起訴中間人究竟能不能要回錢呢?這需要從多個維度進行深入剖析。 首先,要明確中間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性質。如果中間人僅僅是作為信息傳遞者或者單純的介紹人,沒有參與到具體的交易決策和款項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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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害方可以請求債權人進行適當補償嗎?詳細閱讀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受損害方享有要求債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的權利。債權人給予適當補償是基于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不是基于該義務的存在造成的損失所產生的賠償義務。這種救濟只能作為債務人對自己未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而作出抗辯,從而減輕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根據債權人給予補償的情形,可以分為: ①因法律上并未對債務人采取措施而使受損害方受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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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詳細閱讀
在審理過程中,應當著重審查,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們是否可以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以及企業是否能夠存在違反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和社會發展公共經濟利益等無效情形。接下來我們專業的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應當根據情況認定。一般來說,雙方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應視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撤銷。 如果企業不存在上述兩種